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6万吨/年环己酮中间品综合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示
2026-05-15 14:30:06
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6万吨/年环己酮中间品综合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示 | |||
建设单位 | 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| ||
项目名称 | 6万吨/年环己酮中间品综合利用项目 | ||
项目地址 |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港城经济区 | ||
项目性质 | 新建□ 改建□ 扩建■ 技术改造□ 技术引进□ | ||
项目联系人 | 张达恺 | 联系电话 | / |
公示信息类别 |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| ||
评价报告编制单位 | 福建省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| ||
编制单位联系人 | 尤明灿 | 编制单位联系电话 | 0592-5555656 |
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 | 苏东晓、张孝露、刘安东、林汉青、尤明灿、谢志生 | ||
项目简介 | |||
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建设单位”)成立于2012年2月13日,是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天辰工程”)控股子公司,天辰工程是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。 建设单位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港城经济区,现有项目装置占地面积为808.36亩,年运行时间8000小时,装置采用天辰工程自主研发的工艺生产路线,全国首次采用一条20万吨/年己内酰胺生产线,配套装置工艺路线为环己烯法生产环己酮,氨肟化法生产环己酮肟,液相重排法生产己内酰胺,中和结晶法生产硫酸铵,蒽醌法生产双氧水,硫磺制酸,先后经过多次技术改造升级,目前环己酮装置产能最高可达25万吨/年,己内酰胺主装置如肟化、液相重排和中和结晶已达到35万吨/年的产能。现有项目已于2021年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。 建设单位现有环己酮装置采用环己烯法工艺路线,每年副产品环己酮中间品约6万吨,环己酮中间品外售渠道极少,交易中收购方占有定价优势,是目前建设单位的一大制约因素。为了缓解直接销售环己酮中间品带来的压力,发挥资源优势,建设单位拟建设“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6万吨/年环己酮中间品综合利用项目”(以下简称“拟建项目”)。 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一套6万吨/年环己酮中间品综合利用装置(包括一座四层混凝土框架厂房,占地面积约442.8平方米,建筑面积约1070.5平方米),并采购脱氢反应器、脱气塔等核心国产设备。项目采用催化脱氢工艺,以企业现有环己酮装置副产的6万吨/年环己酮中间品为原料。每年可新增5.46万吨纯苯和4808万标准立方米(6010Nm3/h)氢气的产能。 拟建项目已于2025年12月22日取得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备案证明,备案编号:闽工信备[2025]A060110号。 | |||
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预期接触水平 | |||
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: (1)化学有害因素:环己烷、苯; (2)物理因素:噪声、高温。 本次评价结合拟建项目生产工艺、自动化及机械化程度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程度,在建设单位提供现有技术资料的基础上,并采取本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后,对拟建项目各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进行预测,预期接触水平均小于职业接触限值。 | |||
评价结论与评审情况 | |||
根据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-2017)及第1号修改单(国统字〔2019〕66号),拟建项目属于C2619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,根据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》(国卫办职健发〔2021〕5号),拟建项目系职业病危害“严重”的行业。 评审情况(包括评审时间、主持人、评审人员、评价结论、评审意见等): 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《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6万吨/年环己酮中间品综合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》(编号:环安职预评〔2026〕003号,以下简称《预评价报告》)进行了技术评审。评审人员对《预评价报告》进行了研读与技术审核,出具了个人评审意见,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组评审意见。 1.《预评价报告》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的要求; 2.《预评价报告》对建设项目概况,主要包括项目名称、建设地点、建设内容、工作制度、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描述完整; 3.《预评价报告》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、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较全面; 4.《预评价报告》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、评价,并提出了对策与建议; 5.《预评价报告》评价结论正确。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的要求。 6.评审组建议: (1)完善外操人员取样情况; (2)核实并完善车间卫生等级; (3)完善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补充建议。 评审组同意通过《预评价报告》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《预评价报告》进行修改完善,并经评审组复核和签字确认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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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92-555565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