瓷新(厦门)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瓷新纳米科技年产1万立方米高性能硅基隔热材料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示

2026-05-18 09:05:04

瓷新(厦门)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瓷新纳米科技年产1万立方米高性能硅基隔热材料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示

建设单位

瓷新(厦门)纳米科技有限公司

项目名称

瓷新纳米科技年产1万立方米高性能硅基隔热材料生产项目

项目地址

厦门市翔安区民石中路与沙溪北路交汇处,火炬智能制造产业园五期用地内

项目性质

新建■  改建□  扩建□  技术改造□  技术引进□

项目联系人

杨爱凯

联系电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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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信息类别

职业病危害预评价

评价报告编制单位

福建省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

编制单位联系人

尤明灿

编制单位联系电话

13799848125

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

林汉青、张孝露、刘安东、谢志生、尤明灿、苏东晓

项目简介

气凝胶是一类由“双纳米结构”构成的纳米多孔材料,既包括纳米尺度的骨架,又包括由此形成的纳米孔隙,因而具有独特的结构特征和物质形态。其制备通常采用溶胶-凝胶法形成湿凝胶,随后通过超临界干燥获取最终的气凝胶产品,是“成胶-干燥”两个核心步骤的组合。根据成分和结构不同,气凝胶主要分为无机、有机、复合和混合四大类。其中,无机类的二氧化硅气凝胶因其质量轻、成本下限较低、化学稳定性好等优点,成为发展最早、制备技术最为成熟、应用最广泛的气凝胶类型。瓷新技术团队基于对硅基材料化学的多年持续研发和技术积累,针对气凝胶的两大核心成本-“有机硅源和超临界干燥”,提出“超临界流体动力学反应原理”和“热-力动稳态干燥理论”,实现了成本双降-“无机硅源和常压干燥”。

火炬智能制造产业园五期位于翔安区民石中路与沙溪北路交汇处,用地约5.5万m2,建筑面积约11.97万m2,拟建设11栋通用厂房、1栋配套综合楼及门卫、变配电室等附属设施,厂房建设主体单位为厦门炬翔智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。根据现场踏勘,厂房目前尚未建设,计划于2027年2月建成。

瓷新(厦门)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拟租赁火炬智能制造产业园五期西北侧5栋厂房作为项目用地(整体称瓷新厂区),建筑面积6506m2,用地面积11562m2,用于建设年产1万立方米高性能硅基隔热材料生产项目(以下简称“拟建项目”)。拟建项目于2026年3月30日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了备案,备案编号:厦高管经备2026265。

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预期接触水平

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:

(1)化学有害因素:乙酸、盐酸、氨、二氧化碳、乙二醇、氧化钙、氢氧化钠、氮氧化物、一氧化碳、臭氧、锰及其无机化合物、其他粉尘(羟基SiO2);

(2)物理因素:噪声、高温、紫外辐射、工频电场。

本次评价结合拟建项目生产工艺、自动化及机械化程度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程度,在建设单位提供现有技术资料的基础上,并采取本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后,对拟建项目各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进行预测,预期接触水平均小于职业接触限值。

评价结论与评审情况

根据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-2017),拟建项目行业类别为“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”,按照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》(国卫办职健发〔2021〕5号)的规定,拟建项目属于第三大类“制造业”中第(十八)项“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”中第3条“C303砖瓦、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”,归属为职业病危害“严重”项目。

评审情况(包括评审时间、主持人、评审人员、评价结论、评审意见等):

2026年4月28日瓷新(厦门)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,对《瓷新(厦门)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瓷新纳米科技年产1万立方米高性能硅基隔热材料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》(编号:环安职预评(2026)004号,以下简称《预评价报告》)进行了评审,评审人员对《预评价报告》进行了研读与技术审核,出具了个人评审意见,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组评审意见。

1.《预评价报告》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的要求;

2.《预评价报告》对建设项目概况,主要包括项目名称、建设地点、建设内容、工作制度、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描述完整;

3.《预评价报告》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、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较全面;

4.《预评价报告》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、评价,并提出了对策与建议;

5.《预评价报告》评价结论正确。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的要求。

6.评审组建议:

(1)完善竖向布置的分析;

(2)完善建筑卫生学的调查;

(3)补充完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。

评审组同意通过《预评价报告》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《预评价报告》进行修改完善,并经评审组复核和签字确认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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